结构性存款假结构,替代保本理财,或按保本产品宣传销售;向在校大学生过度营销信用卡,额度管控不审慎;销售过程中未严格区分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使消费者混淆二者的区别……近日,银保监会发布通知,决定组织银行业保险业开展侵害消费者权益现象整治工作。值得关注的是,通知中列出很多侵害消费者权益现象的具体表现,消费者应提高警惕。

除了产品设计方面,在营销宣传、产品销售、内部管理等方面,都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

具体来看,营销宣传方面,存在不当宣传和误导销售,有意针对低收入人群开展信用卡业务,发展高风险用户。如为资信状况不佳或已有多头授信的客户发放高额额度;过度营销分期业务。

产品销售方面,比如,未对消费者进行适当性测试而销售产品;代客操作风险评估不当,提高消费者风险评估等级,以达到推销高风险理财产品目的;销售的产品风险等级与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将私募产品销售给非合格投资者,如将信托等私募产品分拆,销售给非合格投资者。

互联网保险方面,存在销售时对保险产品关键信息说明不充分、不明确,如宣传销售时,为吸引消费者购买,故意使用误导性词语组合,混淆和模糊保险责任,导致消费者不能正确理解产品功能和特点,购买不符合自身保障需求的产品。

针对结构性存款业务存在的一些问题,银保监会近日发布通知,明确要求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应充分揭示风险,向投资者明示“结构性存款不同于一般性存款,具有投资风险,您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并在显著位置以醒目方式标识最大风险或损失,确保投资者了解结构性存款的产品性质和潜在风险,自主进行投资决策。

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结构性存款在法律关系、业务实质、管理模式、会计处理、风险隔离等方面,与非保本理财产品“代客理财”的资产管理属性存在本质差异。

银保监会要求,商业银行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的,应当在本行官方网站或按照与投资者约定的方式,披露销售文件、发行报告、产品账单、到期报告、重大事项报告、临时性信息披露等文件,并在结构性存款的销售文件中明确约定与投资者联络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以及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各方的责任,确保投资者及时获取信息,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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