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翔,1978年生,人称“宁波涨停板敢死队”总舵主,“私募一哥”。从营业部成名,到公开发行阳光私募产品,徐翔在创造一个又一个资本市场奇迹的同时始终保持神秘。曾任上海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2015年11月1日,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新华社青岛2016年4月29日电 记者从青岛市公安机关获悉,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徐翔等人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犯罪,于近日被依法批准逮捕。
徐翔涉嫌操纵股价被抓或判20年:
2016年5月5日,据报道,一位不愿具名的司法专家表示,既然徐翔目前羁押在青岛胶州看守所,比较大的可能是青岛市中级法院未来直接在胶州进行审理。且对于这样的大案,应该不会交由一个县级法院进行审理,如果青岛中级法院借用胶州法院的场所进行审理,也意味着刑期可能会升至20年以上、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对于可能的刑期,上述专家告诉记者,由于徐翔涉及操纵证券市场和内幕交易两项罪名,《刑法》对每一项罪名的顶格刑期都是10年,而这个案件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因此两个罪名有可能合并判处20年刑期。
徐翔办公室设在证监会总部附近
徐自己似乎感觉到了末日来临。在他被捕前一年,2014年11月,他搬到北京,并开设了一个办公室距离证监会总部不到半英里。此举是徐为期一年的努力的开始——利用自己的关系和金钱来避免清算。
但尽管他有几十亿,作为来自一个贫穷的家庭的普通人。就其本身而言,徐的市场违法行为足够导致他的垮台。
据彭博社消息称,从2015年初到九月,中国股市上有34家公司报告称,高管失联或被调查。
操纵股价罪怎么定义?
什么叫“操纵股市”,什么情况下构成犯罪,如何量刑?
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首次将操纵证券价格的行为界定为犯罪。手段主要有4种:连续交易操纵、约定交易操纵、洗售操纵(自买自卖)和其他方法操纵。而这些行为,只有在“情节严重”时才构成犯罪。次年通过的证券法,在第七十七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基于公开的司法文书和媒体报道,南方周末记者仅找到了十多个相关的刑事判决案例。而从1996年至今近二十年里,中国证监会官网公布的55起股票市场操纵行政处罚案件,也仅有个别案件进入司法程序。
研究者认为,我国传统惯例上对经济活动的入刑慎重,股市具体操纵行为的细节取证困难,和法律本身对其经济行为合法与否的标准较为模糊,这使得法官在判定是否应该入罪时较难把握。
入罪率极低
南方周末记者发现,在证监会公布的55起操纵股市的行政处罚案件中,自买自卖的有19例、虚假申报有13例、抢帽子的有11例。虽然有的涉案金额已经过亿,但仅有个别案子进入司法程序。
上海市普陀区检察院副检察长吴波曾从全国不同地区抽样调查了10个操纵证券市场罪的案例。其中自买自卖占9件,连续交易操纵的有4件,以其他方法操纵的仅有1件(这些手段在不同案件中有交叉)。
吴波认为,法律明文规定的前三种操纵形式认定上并无多大障碍,而对于其他方法操纵的认定争议较大。
上述10个样本,涉案金额一般都比较高。累计集中资金数额最大的达到54.84亿余元,融资数额最小的也达到14.86亿元;在以自买自卖方法进行操纵证券市场犯罪中,自买自卖股票数量占当日成交量比例最大的达100%,占当日成交量比例最小的也达到60.5%;在以集中资金优势联合连续买卖方法操纵证券市场犯罪中,最多持股比例达到91.5%,最少持股比例也达到52.348%。
不过,这10起案件共涉及的42名被告人,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有9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也有9人,免罚、缓刑适用比例达42.9%。
“这反映出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的处罚强度总体偏低,司法机关基于办案效率与惩治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的实际需要,在刑罚适用上存在着轻缓化的倾向,”吴波说。
操纵股市为什么入罪难?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赵万一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对其他受害者造成的个人经济损失、财产损失等方面,当其出现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时,其对受害者造成的损失可以通过经济赔偿等方法来弥补,一定程度上其社会危害性已经大大降低,因而大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只是处以行政处罚,刑事判决较少。
取证难和立法相对割裂也是入罪率低的原因。赵万一说,我国传统惯例就是对经济活动的入刑慎重,经济活动入罪同时也存在较大难度,“尤其是经济活动本身投机性较大,资金、信息、技术等因素综合参与,其具体操纵行为的细节取证等也较为困难”。而另一方面,刑法与证券法的立法协调性差,缺乏综合性考量,也会为法官的自由裁量造成干扰。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陈伟解释说,操纵股市情节严重与否的标准主要是由涉案数额来决定的,实践中也是据此来决定立案标准、入罪标准与量刑幅度的,“但由于经济犯罪中罪与非罪标准本身存在违法与犯罪的界分模糊问题,造成诸多行为都是以违反证券法予以对待,而不是上升到犯罪程度”。
不过这一次,司法机关已经表明了严打的态度。
7月20日,上海市高院副院长盛永强说,公安部调查的股市操纵案还在刑事侦查阶段,“如果将来刑事侦查出来一定的结果后递交到法院,法院一定会按照刑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厉打击证券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