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针对12月22日酒鬼酒发布澄清公告,石磊向界面新闻发送了“石磊公司对酒鬼酒公司第二次《澄清公告》的声明”。
声明中称:酒鬼酒的两份公告,并未提供哪怕一点有信服力的证据材料,一切的一切,仍停留于口若悬河的诡辩。作为一家上市企业,面对提供充分证据的举报,只是忙着输出观点,而非以事实说话。
酒鬼酒公司声称,我“要挟,勒索”,既是对我的诽谤,也是对我的公开恐吓与威胁。我保留追究其相关责任的权利。
以下是石磊方面最新声明的具体内容:
石磊公司对酒鬼酒公司第二次《澄清公告》的声明
我是石磊,湖南湘西酒鬼酒公司原经销商,实名举报54度老酒鬼酒非法添加甜蜜素。
12月18日,我向湘西州市场监管局实名举报。12月21日、22日,酒鬼酒公司连续发布两份公告,声称“从未采购甜蜜素,也从未向 54°500ml 老酒鬼酒中添加甜蜜素”。
没有证据。酒鬼酒说出来的“真相”,不是真相。
孰是孰非,静候官方调查
酒鬼酒的两份公告,并未提供哪怕一点有信服力的证据材料,一切的一切,仍停留于口若悬河的诡辩。作为一家上市企业,面对提供充分证据的举报,只是忙着输出观点,而非以事实说话。
如此做法,究竟是为了查明事实、给公众交代,还是为了掩耳盗铃、让真相埋没?
酒鬼酒公司声称,经查证,本公司从未采购甜蜜素,也未向54度500ml老酒鬼酒中添加甜蜜素。未采购,也未添加,那么,我封存在库的几万瓶酒里有没有甜蜜素,敢不敢正面回复?
我还留意到,网上有言论甚至质疑,“谁知道你的检测是真是假?万一甜蜜素是你加的呢?万一酒被你掉包了呢?”我不知道,发表相关言论者是否酒鬼酒公司的利益相关方。
我再次重申:从2016年到2019年,我们公司依法向多家权威检测机构申请了三次检测,程序合法,事实清楚。“我掉包”、“我添加”的话,我还敢实名向监管部门举报,请问,发表这样观点的人,是有多么低估监管部门的水平和能力?
酒鬼酒公司称,相关产品在出厂时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标准和规定”存在误导性陈述,《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GB2760-2007)国家标准在2007年已经制定,请大家去查一查。
酒鬼酒公司声称,已经提请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对本公司市场流通产品进行全面检测,并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检测结果。
这是最值得玩味的一点。2016年发函及诉讼中提交了酒里含有甜蜜素的多方检测报告,酒鬼酒公司不予重视置之不理,不进行自查,还意图通过法院判决来“强制执行”原告仓库的问题酒,企图销毁证明息事宁人,置流向市场的4万瓶于不顾,现在媒体曝光了,才开始启动检测程序。
我不知道“市场流通”的54度500ml老酒鬼酒还有多少?我公司的仓库中有5万多瓶,不敢流入市场,请求监管部门前来检测。
我也呼吁,广大消费者将流向市场的54度500ml老酒鬼酒送检,让真相早日大白。
舆论关注点不应跑偏,聚焦事实
酒鬼酒公司反复强调我在“谋求不正当利益”,并声称,绝不向任何要挟、勒索妥协。不得不佩服酒鬼酒强大的公关团队,他们似乎觉得,只要对举报者进行了道德上的污名化,那么,这个举报者所说的一切,也都不足为凭了。
真的是这样吗?众所周知,要挟、勒索是违法犯罪、令人不齿的举动。在与酒鬼酒公司的合作中,我遭遇了不公,5万瓶添加了甜蜜素的酒品烂在我手里,几年来,我一直以合法方式、在法律框架内寻求法律救济,何来“要挟、勒索”?
一个简单的逻辑,若酒鬼酒公司认为,我有对其“要挟、勒索”的举动,酒鬼酒公司应当第一时间前往公安机关报案,而非对着全国人民大喷口水。时至今日,我并未收到有公安机关对我进行“涉嫌勒索”的询问及调查。
酒鬼酒公司声称,我“要挟,勒索”,既是对我的诽谤,也是对我的公开恐吓与威胁。我保留追究其相关责任的权利。
酒鬼酒公司的公关策略显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我也看到一些舆论的关注点已经跑偏,从酒鬼酒是否存在产品质量问题,转移到我是否在谋求不正当利益上。
限于篇幅,关于我和酒鬼酒公司的经济纠纷,我将另外述文,一一回复。本文想讨论的只有一点:先得解决酒鬼酒的产品质量问题,还原事情的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