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公布,将于2020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个人未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规定》提出,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进行分类。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实行定时定点收集、不落地管理。大件垃圾和装修垃圾单独分类,可以采取定时定点、自行运输或者提前预约的方式进行收集。

《规定》要求,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将不同类别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未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或者未实行分类投放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规定》还明确,收集、运输单位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收集、运输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将分类后的生活垃圾运送至指定的转运或者处理场所的;未使用密闭的运输工具,造成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的,由有关部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总台央视记者 孟雷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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