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图省事,很多人都在手机中设置了“刷脸”支付,只要掏出手机对准脸部进行人脸识别,就能轻松支付金额。新型支付方式虽然缩减了支付时间,但也带来一定的风险。记者昨天从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受理一宗男子利用“刷脸”实施盗窃的案件。

据指控,7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冯某某以帮被害人郑某某激活信用卡为由,两人在某餐厅见面,其间,被告人冯某某在持被害人手机操作过程中,乘被害人不备,进入支付宝转账页面,并通过扫描被害人脸部将其支付宝内的19800元转至其个人赌博账号。7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冯某某又以同样理由将被害人郑某某约至某餐厅,再次以上述手法盗走被害人支付宝内5000元。当日21时许,被告人冯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的亲属已向被害人郑某某退赔人民币25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冯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越秀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冯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法官提醒:切勿随意外借个人手机

网络支付平台正改变着社会公众的生活及消费方式,“刷脸”盗窃属于新型的盗窃手法。法官提醒,在享受网络支付带来便利的同时,广大市民也要提高警惕,保障个人通讯设备、账户信息及支付行为的私密安全。为防止电子账户、银行卡被盗刷,切勿随意外借个人手机等通讯设备。严加保密个人各类账户信息,不要贸然委托他人对个人账号进行操作。在登录手机软件时,要选择输入密码登录,防止被不法分子一键登录,篡改账户密码、转移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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