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澎湃新闻报道,10月11日,一位接近贾跃亭债权人的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刚刚收到一份贾跃亭在美国法庭主动申请个人破产重组(Chapter 11 Bankruptcy Reorganization)的文件。
什么是个人破产制度?个人申请破产是否意味着欠的钱不用再还了?有专家表示,目前我国仅有企业破产法,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可以使“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有重新再来的机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保护。
2019年7月,国家发改委等十三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贾跃亭申请破产重组
10月11日,一位接近贾跃亭债权人的知情人士向媒体透露,刚刚收到一份贾跃亭在美国法庭主动申请个人破产重组(Chapter 11 Bankruptcy Reorganization)的文件。
该文件内容显示,贾跃亭将把全部资产通过债权人信托的方式,转让给债权人,该信托由债权人委员会和信托受托人控制和管理。这也意味着,债权人将提前拿到贾跃亭全部资产及其收益权,贾跃亭也不再持有任何电动汽车制造商Faraday Future(FF)股权。
据介绍,在美国法律框架下,有破产清算(Chapter 7)和破产重组 (Chapter 11)两种方式。贾跃亭申请的是破产重组 (Chapter 11)。
破产重组(Chapter 11)是指企业或个人当下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法律允许债务人向债权人提出一个重组方案,以某种资产保障的方式延期偿还。
而破产清算(Chapter 7)意味着,一家企业或个人宣告破产,由清算小组接管,通过对公司或个人资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的方式进行清盘。
据悉,贾跃亭在提交个人破产重组后,将主动给债权人提供额外的特殊保障。其中包括,所有国内债权人依然保留对贾跃亭及其他债务人国内被冻结资产的处置权;前乐视相关企业等原有债务人将继续履行还债义务;与原有通过担保程序向贾跃亭提起偿债请求相比,现在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信托相当于提前拿到了贾跃亭全部资产及收益权,所有债权人也将得到平等以及未来足额偿债的权利。
著名演员申请个人破产
个人破产比较知名的案例,要算中国香港艺人钟镇涛。不仅是中国香港,日本个人破产制度已经有将近70年的历史了,韩国也有将近60年的历史了。
据媒体报道,1996年,钟镇涛夫妇借款1.5亿港币买豪宅,当时的中国香港楼市仍处在顶峰。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钟镇涛夫妇所购房产大幅度贬值,贷款本息滚至2.5亿港币。
2002年10月,法院裁定钟镇涛破产。按照当时中国香港《破产条例》有关规定,破产期间,钟镇涛赚来的收入都要上交香港破产管理署,破产管理署按照其生活所需给予生活辅助后,其余收入全部用于还债。
破产后,钟镇涛在生活上受到的限制包括:住宿4000至8000港币、饮食2000至3000港币,甚至身为一名演员,他每月的服装和理发的费用也要控制在500至800港币。直到2006年10月,法院才批准钟镇涛解除破产。
在很多地方,破产人的日常生活支出都会受到限制。在日本,破产人即使获得了破产免责,也将失去房屋所有权等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重要财产,在此后5到10年左右,破产人都无法再借入任何资金。
13部门联合发布方案将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7月16日,国家发改委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专家表示,个人破产是指自然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通过和解程序、债务清理计划等进行债务调整与清偿,并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其未能清偿的符合法定条件的债务予以豁免的法律制度。
此次出台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中提到,要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
据央视财经栏目,有专家表示,目前我国仅有企业破产法,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可以使“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有重新再来的机会,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得到保护。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一旦创业投资失败了以后,个人的信用也可以慢慢修复,个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以后,所有的债权人都来申报债权,同一类别的债权人,可以按照他们各自的债权比例打折公平受偿。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一旦个人破产制度实施以后,他人对你借贷就要负责任,不会乱配资了,不会天天给你打电话说要不要钱,然后一旦还不了,就各种电话骚扰,各种恐吓甚至暴力催债。
专家解释,依法合理免责不等于不用还钱,根据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实践,在个人破产期间内,债务人的所有财产都要报备。
10月9日上午,浙江省温州市通报了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情况。
在该案例中,债务人蔡某系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经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其应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蔡某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最终蔡某提出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获得了法庭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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